如此,诉辩理由展开时形成思路的分道扬镳、理解的不合作,不免为情理之中。
然而,在集体行动中走在最前面的律师也为其行动付出了代价,有人被迫转所,有人被停止年检注册,他们的个体牺牲见证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化进程。[20]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联系方式:sidaliu@ssc.wisc.edu。在大多数地方律协和司法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地方,这笔钱就顺理成章地转化成了当地司法局的行政费用。在2009年麦宜生(Ethan Michelson)和我进行的中国法律服务工作环境问卷调查中,共有来自全国各地194个城市的1511名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在被问到您是否认为自己是一名维权律师?时,几乎正好50%的受访人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5]然而,自1980年代起,关于法律职业的国家规范与法律人的政治参与等问题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其中有三个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视角:(1)干预理论(intervention thesis)。至少,紧闭的国家体制大门与很不理想的司法环境并没有打消中国律师的政治诉求,还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用他们每天的日常工作来推进司法和政治体制与法治理想的接近。
文章首先对国外法律职业研究中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做简要综述,然后转向中国法律职业,分为规范体制、集体行动两部分,以律师业为例,分析法律职业在国家体制内外的结构性约束与政治动员过程。也就是说,律师业乃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结构与其国家规范体制的社会结构具有极强的同构性,虽然绝大多数中国律师在2000-2001年的脱钩改制之后就一直处于国家体制之外,但律师业与基层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职业都并未实现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所谓行业自治,而是在体制外通过与体制内行为主体的利益和资源交换过程而确立其市场地位,并随着国家规范体制的结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几乎从一开始社科法学就注定无法像林毅夫等人1994年组建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那样成立为一个有形的、分层的研究机构。
对于社科法学,考虑到京外法学院环峙崛起的不争事实,有的问题值得认真对待:如何平衡理论资源相对短缺,而搜集事实素材相对丰裕的问题,如何突破现有研习营浮光掠影地触碰论题转而更系统性地向学生教授知识的问题,如何在法学院做到社会科学训练野路子和正规军之间张弛有度的问题,如何发展出如芝加哥产权学派那般有比较完整的学术传统的问题,如何把握以探索知趣为导向的现象解释和以政策制定为导向的建言献策的研究路数的问题,等等。什么是社科法学?这是苏力十多年前提出的关于中国法学范式分类的一个概念。但学术作为严肃的社会公器而非俱乐部产品,生产出好的、社会认可的学术作品才是安身立命之本。但是,学术市场既非充分,更不完美。
进入专题: 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 法学教育 。因此不难想见,至少在短期内社科法学仍然会吸引眼球。
那么使用者,或者更直白地说,通过使用这个词而受益因此更有动力推动这场学术范式变迁的人,是谁呢?是苏力吗,因为他无疑是社科法学的学术代表?但如果是,前面这十余年的沉默应该如何解释?其实在这场法学界现象级的事件中,苏力都相对超然,近乎于一位甩手掌柜或是精神领袖。【注】孙少石,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同时,他们的崛起也可能改变中国法学教育格局的风景:在京法学院一家独大的绝对优势将因为经验研究——地方法学院完全可以从自身所在社会环境出发,充分挖掘各自比较优势的潜力,回应发生在当地、但又包含着中国普遍关怀的问题——而遭到挑战。但问题是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
个人天资、努力当然重要,但抱团取暖同样重要。细数他们的求学经历,尽管他们中间也有苏力亲自培养的北大博士,但更多与苏力只是私淑之故,在苏力本人的社科法学研究风头最劲的时期,他们大体上正在读研或读博,深受其影响。这些将长期驱策或是困扰,甚至重新界定社科法学。因此,借助社科法学进行造势,是这批青年学者在开始获得、以及还要进一步获得社会和学术市场的强势话语地位之机的一个行动策略,时势使然。
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不断地将苏力的学术范式具象化,将其引向对中国社会生活分析的纵深,在丰富他们已经吸纳了的苏力主干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人类学研究,以及尤陈俊的新法律史,不一而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事实也是这样:除了作为常规学术制度之一的期刊杂志和上文提及的连线与读本,网页、微信公众号(LSS_2014)也粉墨登场。改变,说到底是落实到具体的人,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习惯,在这个意义上,学术是这一宏大变迁的一个后果,酒香不怕巷子深行不通了。
苏力本人不主张也是原因之一。这又是市场经济正在持续深刻地影响、改变中国每个角落的例子。甚至目光再长远一点,即使筹划成功了,这些内部研究多少存在交叉的学者如何排课妥帖,如何协调他们与法学院的关系,是附属,还是独立,这些问题劳神费时,与其纠缠,不如通过无形学院这种松散的、非正式的、网状链接方式,毕竟现代交通、通讯大为便利,天涯若比邻,为这一形态的学术共同体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可能。大量个体或群体的现实利益由此将围绕在这个词的周围寄生与繁衍,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然而当将学术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分工门类时,它又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重新布局的组构、推动社会变迁的要件。青年学者们犹如单兵分散作战但与总部时刻保持联络、他们之间密切协同的前线士兵(借马克斯·布特语),在各自的高校里以更大的空间和主体价值感展布经过社科法学改装了的法学理论,捕获更广的学生受众,我们看到,阵地/市场正是这样逐步争夺、开拓而来。
前前后后、里里外外,具体的网罗与操办主要是通过侯猛、陈柏峰、王启梁和尤陈俊等青年学者。除了财务、机构选址难以落实之外,社科法学当下的骨干力量已经在各个高校立定脚跟,人事以及他们私人已有的牵扯使船大难掉头。
既然这个概念并不新近,围绕着这一风格的研究历程也不是一朝一夕,为什么过去养在闺中人未识,又是什么力量激活了这个似乎没入沉寂的名词? 但这真的仅仅是一个词吗?如果只是为了表达上的精确,不妨使用法律和社会科学,或者为了追寻对学术流派传统划分的某种接续,称呼法社会学也未尝不可。它所吸引的是不局限于法学院的有纯知识偏好的学生,这样的人注定是少数。
他们足够聪明,学有余力,不满足于死记硬背,而此时苏力在法学界独树一帜的经验研究很容易成为这些星散四方但有共同学术抱负的年轻人不约而同效仿、链接的那一个点。社科法学的发生,本身是对以法条诠释为中心的、缺乏智识挑战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反叛
就其试图取消法学学科的界限而言,社科法学是无根基的,因此所谓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无非是套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将法学变成其他学科分支的一种自我殖民化的做法。就其试图取消任何其他学科的界限而言,社科法学又是反科学的和不自量力的,因为相对于真正的其他各社会科学而言,它显得有些业余和半吊子,逃避了这些学科更为规范和严格的评审和评价机制。因此,随着年轻一代的成长,尤其是随着法学研究水准的提升和方法论自觉苏醒,年轻一代的学者更倾向于用法律教义学来指称严格与狭义的法学。进入专题: 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 贡献 局限 。
在规范指导下的实践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核心内容之一。正如卢曼曾经指出的,真正的开放有赖于某种程度的封闭。
【作者简介】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这个历史过程被张翔概括成如下的这句话:即在中国,以批判并改善法教义学的僵化封闭为指向的社科法学进路的出现,实际上还要早于法教义学的自觉:批判甚至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了。
同时,正如卢曼所指出的,社科法学由于天然的方法论局限,无法做到将法律自身作为研究对象,而只能将与法律相关的行动或角色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其有效性只能局限于各种小情境的研究之中。例如,像黄卉分析二奶继承案时所展示的,对于社科法学所强调的那些疑难案件,法教义学的学者实际上能够比社科法学学者分析得更加复杂和深入,而此种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恰恰是由于法教义学体系和概念才变得可能。
法教义学通过将限制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实际上增强了法律系统处理复杂情境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变迁保持开放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学者进一步展示了法教义学自身的开放性。面对事实本身这句现象学的口号,不应该被滥用成逃避严格的学科、专业和方法论训练的借口。但当社科法学本身被批判和反思时,社科法学似乎还有些不太适应此种角色的转换。
法学研究者应该放弃此种注释法学的方法,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观察隐藏在中国人日常行动中的法,将其提炼上升为真正的中国法。许多社会学研究也证实,相对于纠纷的消除,现代法律系统稳定行为预期的功能更为重要。
社科法学注重行动和影响行动诸因素之间的因果,却看不到行动与指导行动之规范的归属关系,这恰恰是社科法学的盲点和缺陷,而非其优点。通过对注释法学的批评,在倒洗澡水时把洗澡桶中的婴儿也一起倒掉的做法也并不可取。
通过对各种具体情境条分缕析的分析,社科法学呈现了它所谓的事态的复杂性。因此,隐藏在行动背后的各种心理学的、社会学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各种因素,都成为社会科学关注和考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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